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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 | 房屋被拆,5兄妹能否共同继承?看法官如何判

      案 例


  老徐早在2003年就去世了,其老伴于2014年9月去世,二人共生育了一个儿子和四个女儿。自从两老去世后,5兄妹为遗产的分配事宜争执不下,为此还闹上法庭。


  四个女儿作为原告起诉大哥,认为父母生前共有房屋两套,分别为:广州海珠区和越秀区的房屋各一套,其中海珠区的房屋已经拆迁,并以父亲名义登记,现尚未回迁。四个姐妹委托兄长,代理解决该房屋相关事宜。四姐妹认为,她们对父母亲已尽到了赡养义务,对父母遗留的财产有合法继承权。但大哥以家中长子的身份,拒不配合其他继承人分割父母的遗产。故她们提起诉讼,。


  大哥出庭应诉,称广州海珠区的回迁房屋由父亲和叔叔各拥有二分之一,即使要处理,也只是继承父亲拥有的二分之一产权。大哥称,两被继承人生前均和他们一家同住,他们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对于涉案的被拆迁房屋,,目前尚未回迁,且由老徐和其一兄弟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上述房屋均已被拆迁,尚未回迁,物权亦随之消灭。4个妹妹的起诉已丧失权利基础,故双方要求继承上述房屋,。


,,涉案房屋相关的回迁安置请求权是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在老徐去世后,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故原审判决对涉案回迁房屋由5兄妹共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依法属于遗漏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错误,因此发回一审重新审理。。


      说 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为法定继承案件,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本案的被继承人均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虽然房屋已被拆迁,但向相关单位请求回迁安置的权利不会因房屋被拆迁而丧失,该项请求权属于以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的一种,依法能被继承,因此5兄妹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相应的债权请求权。 (何小敏 刘晓丽 吴菲)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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