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部分电商平台销售食品霉菌超标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了1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多个省份企业,包括部分知名电商平台。据悉,样品检出值超标较为严重的项目包括N-二甲基亚硝胺、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等。其中,由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销售的标称烟台王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比标准规定高出71.5倍;由南街村食品专营店在天猫(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甜味北京锅巴,黄曲霉毒素B1比标准规定高出88%。部分不合格产品在天猫等电商平台有售。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此次抽检了10类食品1352批次样品,共检出5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按种类来看,本次抽检淀粉及淀粉产品79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4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48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3批次;水产制品112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3批次;水果制品138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4批次;调味品240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2批次。
食药监总局指出,对此次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为河北、辽宁、河南、四川、山东、安徽、广东等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在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湖南、四川等省(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涉及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网络购物迅速普及,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食品的数量与日俱增,但相应的,这些平台所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或由交易平台提供赔偿。此外,电商平台应当对入网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发现商家违法行为应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电商平台未履行义务,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了解,本次抽检所有不合格产品信息均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相关查处情况将于5月31日前上报食药监总局并向社会公布。